党在十五大报告中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并首次写进了宪法。十七大报告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高度和全局角度,强调提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把推进依法行政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报告指出:“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在法治社会建设的进程中,如何确保行政权力的正确运行,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权的不当侵害,妥善地解决好行政主体同行政相对人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一直是政治学和法学领域研究的重要课题。当前,解决行政争议最主要手段就是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相对行政诉讼来说,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由于其提供行政裁决的办法更为廉价、更为方便、更为迅速”,而日益受到各国的重视。我国1999年4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行政复议法》就是在党中央“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背景下出台的。因此,认真学习、全面理解、深入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对于保护人民合法权益,推进全州依法行政工作具有重大意义。
一、《行政复议法》的立法特点
“行政复议”,通俗地说就是“民告官”。我国的《行政复议法》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首要目的,通过行政复议活动,强化对政府系统内部的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保障和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真正做到依法行政。《行政复议法》围绕以上目的,突出了以下三个立法特点:
(一)行政复议的救济范围具有广泛性。《行政复议法》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只要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就可以依法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取得法律救济,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全面的保护。《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列举了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十种情形,第十一种情形作为兜底条款,规定只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也可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申请范围大大突破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更为全面的保护。
(二)便民原则得到充分体现。便民原则是行政复议的一条基本原则,是行政复议制度良性运行的基础。《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将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延长到六十日;第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第十二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行政相对人对复议案件的管辖权具有自主的选择权;第十五条规定在行政相对人不清楚应向哪一个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时,可以直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由该县人民政府依法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转送。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所需费用,应当列入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便民原则的真正落实是行政复议制度良性运行的基础。
(三)行政复议证据制度得到确立。“先取证、后裁决”是对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程序要求。行政复议的证据制度对举证责任、举证时效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取证的时效问题,即在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相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第二十八条规定被申请人不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以上规定包含了证据制度的主要内容,对监督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具有重要意义。
二、《实施条例》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行政复议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法》的出台,打破了政府内部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无法可依”的局面。但作为上位法,它有高度的概括性和一定的抽象性,有待进一步细化,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将于2008年1月1日施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就是根据《行政复议法》确立的立法宗旨,按照“以人为本,复议为民”、“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为提高行政复议的质量和效率,在起草的过程中遵循了依法完善、方便申请、积极受理、改进方式、强化监督五项原则,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复议制度和主要程序,取得了明显进步。
(一)对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有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一是明确规定,除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实施条例》规定的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的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必须受理。二是完善了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受理的程序,规定上级行政机关认为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可先行督促受理;经督促仍不受理的,责令限期受理,必要时可直接受理。三是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复议知情权,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告知其复议权利、复议机关和复议期限;认为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告知当事人。四是规定了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方法及复议申请书应当说明的事项。
(二)对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方式和办案质量上有了明确的规定。一是健全了复议案件的审查方式。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二是设置了和解制度,对行政机关运用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三是增加了调解结案的方式。对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案件或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行政补偿纠纷,可按自愿、合法的原则调解。四是规定了中止和终止的适用情形,完善了行政复议审理程序。
(三)确立了行政复议不利变更禁止原则。为了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解除申请人“不敢告”的思想包袱,条例规定了行政复议不利变更禁止原则,即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四)强化了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机构的责任。《条例》规定,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支持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依法办理复议事项;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并将其纳入本级政府目标责任制;规定强化行政复议的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复议机关或行政复议机构不履行职责的,经有权监督的行政机关监督仍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此外,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条例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向人事、监察部门提出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也可以将有关人员的违法事、材料直接转送人事、监察部门处理;接受转送的人事、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转送行政复议机构。
三、深入贯彻《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开创我州行政复议工作新局面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开展好行政复议工作,首先就是要深化对行政复议工作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全州各有关部门要始终把行政复议作为政府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基本方式;要始终把行政复议作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基本途径;要始终把行政复议作为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内容;要始终把行政复议作为促进政府自身建设的基本手段。切实把行政复议工作放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中来考虑、来开展、来推进,不断开创新时期行政复议工作的新局面。行政复议人员要深刻领会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立法宗旨、《实施条例》的出台背景、指导思想、主要制度和精神实质。要牢牢把握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行政复议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制度;要牢牢把握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是行政复议制度的核心价值;要牢牢把握积极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是解决老百姓“告状难”的重要措施;要牢牢把握提高行政复议质量、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是行政复议制度取信于民的根本目标。
(二)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复议机关首长是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第一责任人,也是推动行政复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复议机构和人员配备问题。根据工作需要及时配备、充实行政复议人员,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养的干部充实到行政复议机构,切实解决办案办公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大力支持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州县(市)行政复议机构和行政复议人员,要根据行政复议法律制度和工作实际,继续创新工作机制,完善配套制度建设,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便捷、高效解决问题的优势。在行政复议工作中,认真做好受理和转送行政复议申请、调查取证、核实事实、研究法律、起草决定等工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努力把握好五个关系,即: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维护公共利益的关系;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关系;合法性审查与适当性审查的关系;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做到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努力把每一起行政复议案件办成铁案,真正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真正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通过行政复议树立政府的权威,树立政府的公信力,努力构建和谐的官民关系,使中国特色的行政复议制度深得民心。
(三)大力开展行政复议法律制度宣传。让广大群众知晓并掌握行政复议这一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定渠道,是发挥行政复议作用的重要前提和基础。要长期坚持日常宣传与集中宣传、领导宣传与群众宣传、法律宣传与案例宣传相结合,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以及公告、宣传栏等媒体,以贴近人民群众的语文和方式,广泛宣传,引导舆论,使群众真正懂得行政复议是不花钱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定机制,把行政复议制度普及到千家万户,努力营造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复议救济权。《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对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规定十分广泛,涵盖了行政处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征收等各类具体行政行为及不作为行为,对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但从目前情况看,广大人民群众对行政复议制度的认识程度仍有待提高,大量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解决的行政争议流向信访、诉讼等渠道。这样既增加了信访工作的压力,又加重了当事人的负担。为此,要把畅通复议渠道作为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着力点和突破口。一是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方式和途径,广泛宣传行政复议制度,使群众认识到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方面所具有的方便、快捷、不收费等优点,积极引导行政相对人理性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二是要认真研究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的衔接办法,建立健全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协调机制,使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形成合力,对依法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解决的投诉请求,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选择行政复议途径来解决纠纷。三是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行政复议申请权,疏通进口,敞开大门,积极主动地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绝受理;对依法确实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要耐心解释,告知当事人解决途径。要加大对行政复议权利告知、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的监督力度,对无正当理由不告知行政复议申请权利的,要按照违反法定程序予以处理。
(五)创新行政复议方式方法,注重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率
要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便捷、高效解决问题的优势,不断创新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方式。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申请简易程序、实地调查勘察、质证辩论与协调和解等各项规定。要努力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书面审理为主;对事实不清、争议较大的案件,要认真核实情况;对案情复杂、社会关注的重要案件,还要采取当面审理、公开听证等方式。要弘扬“和为贵”的传统文化,注重运用和解、调解等多种手段,化解矛盾,平衡利益,促进当事人与行政机关的相互理解和信任,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争议的负面效应。要认真总结实践中好的做法和经验,积极探索适应行政复议办案特点的方式方法,提高行政复议的效率,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努力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