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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地盘 谁来作主
作者:本报记者 彭高琴 发布时间:2008-07-23 来源:黔西南日报 点击数: 申明:版权所有,未经同意,严禁转载!

  

    随着90年代初国家对住房制度的改革,住房的商品化催生了一个新兴的行业——物业服务机构。我州的物业服务机构从无发展到现在的19家。从州房管局提供的资料显示:我州目前有物业管理企业19家,其中三级资质的有11家,其他的为暂定。兴义市安居物业有限公司、恒基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小区均为省级住宅示范小区。

  2007101日,以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为核心内容之一的《物权法》正式实施,新修定并同时实施《物业管理条例》也备受关注。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副司长姜万荣在接受中国政府网在线访谈时说:“20039月国务院出台了《物业管理条例》,对于依法规范物业管理行为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物权法》从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涉及到物业管理中的问题做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随着我州物业管理服务的涵盖面越来越大,业主维权的意识日益增强,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纠纷也屡见不鲜。为了更好的让读者了解这些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记者通过采访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让读者更多的了解物业相关法律法规,更好的依法理性维权。

  小区地面车位是否应当收取费用,其收益应当归谁所有?

  根据《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也就是可以根据74条判断停车位的归属,一个是约定,一个是占用道路和其他场地的车位应该属业主共有。停车费的归属这块,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55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进行经营首先应该征得业主大会、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其次要办理有关手续,利用共用设施和共用设备经营所得收益一个是补充专项资金,另外可以按照业主大会决定使用。在现实中如何判断这个东西呢?州房管局一负责人说:在现实生活中根据这一条款的有关规定,业主要主张地面停车收益必须有三个前提条件:一是地面停车位应该明确归属业主共有情况下才能主张权利;二是业主主张权利应该是在200391日以后;三是业主主张权利的前提应该是经营者的停车费在扣除经营成本、报酬、税金后还有盈余。

  自从《物权法》正式实施后,业主反映因为占用业主共用道路和其他场所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而主张不交停车费或者主张停车收益的情况要做具体的判断。对《物权法》实施以前没有明确归属的地面车位和没有明确性质的停车收益,州房管局一负责人说,如果很简单地采取追讨旧账的情况是不太妥当的,因为法律不能溯及既往,否则会引发很多矛盾。按照《物权法》第74条第三款中的规定归业主所有,但是这个共有并不意味着每个业主都单独享有车位,有很多小区并不能保证每个业主都有车位,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停车业主所交的停车费扣除管理费用以外的剩余收益应该归全体业主所有。如果业主地面停车不交费可能导致不良后果:一,车位管理要失去经费来源;二,对其他无车业主也是利益侵占,因为没有车的业主没有占用车位,但是停车位这一公共资源被部分有车业主占用了,理应在经济上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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