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6月30日,安龙县法院立案庭干警在进行诉讼信访接待工作时,听到群众反映有一起交通事故死者家属因经济赔偿没有得到解决已经乘车到顶效火车站准备赴京上访,该案当事人虽没有到法院起诉,但接待干警当即感到事态的严重性,立刻向国斌院长报告,迅速成立专案组,由刘永贵副院长带队与立案庭干警深入了解案情,做好稳控工作。一方面耐心细致地做死者亲属的思想疏导工作,将已经到顶效火车站的亲属接回;另一方面即刻通知肇事方贞丰县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场,现场进行诉前调解。
2月3日,勾某无证驾驶未依法登记的二轮摩托车由笃山乡方向往安龙方向行驶,行至20210线129KM+850M处时与对向行驶的由被告方驾驶员刘国兴驾驶的贵E15206号中型客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勾某当场死亡、乘车人杨波受伤的交通事故。2月29日经安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2008072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勾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方驾驶员刘国兴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杨波无责任。安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原、被告双方多次进行调解未果,于是死者家属于6月12日强行将对方的贵E15206号客车扣留,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及当地派出所干警多次到场解决均遭到死者家属及数十名不明真相的群众围攻,车辆一直扣留至今。
调解中,死者家属情绪激动,被告方对死者家属提出的赔偿数额又不具有诚意,但通过法官不厌其烦的讲理、讲情说法和对当事人耐心细致的开导,7月1日下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方贞丰县运输公司当场一次性支付死者家属经济补偿款104000元,死者家属将扣留车辆返还贞丰县运输公司。该案以诉前调解圆满结案,一起赴京上访的突发案件得以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