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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代探望权是否应当受到保护
作者:王 雷 发布时间:2008-07-23 来源:黔西南日报 点击数: 申明:版权所有,未经同意,严禁转载!

  

    【案情】

  洪某、白某(原告)与董某(被告)系公婆与儿媳的关系。原告之子与被告董某于20003月登记结婚,于2002年生下一女佳佳(化名)。原告之子因车祸于200412月份死亡。此后,佳佳一直随其母董某生活。洪某、白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行使探望权。

  【判决】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洪某、白某于每年寒暑假期间探望佳佳,被告董某有协助义务。一审法院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上诉。 

  【评析】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时间,以一定方式探视、看望子女的权利。探望权是法定的权利,是以法律形式对亲情交流和维系的保障,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亲或者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

  根据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配偶生有子女后离婚的,子女无论随父亲或母亲生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协助一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探望人可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对探望权不履行义务的,可以强制执行拘留或罚款。但是,我国《婚姻法》规定探望权享有的主体为子女的父母,而没有直接规定爷爷或者奶奶(隔代)的亲属的探望权。

  正确的行使探望权(隔代)能更好地与子女沟通和交流,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促进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本案中原告虽不是法定的探望权的主体,但本案一个基本事实,是两原告与被告之女佳佳是具有血缘关系的直系亲属,具有亲属关系上的权利和义务。两原告晚年丧子,其身心受到了极大的打击,又将对儿子思念寄托在孙女身上,是情理之所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之规定,做出判决原告可以行使隔代探望权,但应考虑被告抚养女儿的实际情况,可利用寒暑假或其他节假日适时适用,进行感情交流。在原告行使探望权期间,如果原告有对佳佳的成长不利的行为,可适时中止探望,以保护佳佳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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