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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渝北区检察院监外罪犯执行新创举“双向签名”制度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7-23 来源: 点击数: 申明:版权所有,未经同意,严禁转载!

  

    监外罪犯执行是对罪犯管理的一种形式,这一形式在我国从试点到逐步推广,已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不容忽视的是,由于对这项工作尚在开始阶段,一些罪犯在监外被执行时出现了较严重的脱管、漏管现象。据有关资料显示,有的地方罪犯监外执行的脱漏管率超过了50%。对于这种情况,重庆市渝北区检察院建立了双向签名制度,对监外罪犯的执行起到了较好的作用。

  所谓双向签名,就是在罪犯被判监外执行后,相关手续由名方签字后再进入监外执行程序。这个双向包括多个双向:审判机关与监管机关;监管机关与执行机关;执行机关与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与社区矫正机关;社区矫正机关与保证人等。这些多面的双向签名,保证了罪犯在移交过程中都责任到人,保证了罪犯被放回社区,而社区的派出所、社区矫正机构等还不了解情况的事情发生。总而言之,就是要使罪犯到社区后要责任到人,使对其监外的监管处于失控状态。

  为了能够使双向签名机制能够不流于形式,渝北区检察院还专门印制了监外罪犯交付监管工作簿。这本成册的工作簿有监外罪犯须知、监外罪犯交付、执行流程表、法制学习等监外罪犯必须遵守的规则登记表、请销假及外出等登记表等全部法规规定的内容,并规定每个流程都要有相应的负责人、监管人及罪犯本人的签字。这些内容决定了罪犯在相关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必须严格遵守法规规定,同时有相应的监管人员监督。

  虽然罪犯监外执行实施双向签名制不足一年,渝北区监外执行的罪犯已经从过去脱漏管率高达20%下降到不足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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