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满斌、兴义市远航副食品经营部:
本院受理的原告何仕苇与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如下: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何仕苇返还投资本金50000元、给付投资收益12000元,共计62000元。并以62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3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还清欠款之日止(至起诉时本息共计64480元,计算至2019年5月30日);2、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因现通过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有效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材料,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审判纪律监督卡、当事人举证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审理程序告知书、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1月27日15时10分在兴义市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