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芳、冷友素:
本院受理的原告江勇与你们及王宣海、冷有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如下:1、判令被告陈芳、冷友素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注:逾期利息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现暂从2018年12月14日计算至2019年5月14日,按月利率2%计息,共5000元);2、判令被告王宣海、冷有会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现通过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有效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材料,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审判纪律监督卡、当事人举证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审理程序告知书、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1月27日上午08时40分在兴义市人民法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